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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頁:版面影像】 學租所在及事由 一、年額徵收新莊山腳、八里坌董事陳繩芳、張東峰學租榖折繳番銀六百六十四元二角六瓣五尖七周。 前件向系撥充明志書院經費,嗣於淡、新分治案內奉府憲抄稟行知,以前項學租田畝坐落淡水,其租歸淡水徵收,而租仍歸新竹縣收用;歷經遵辦在案。旋有淡水生員鄧岸登等出為控爭,十九年二月十九日蒙前府憲告以地屬淡割,租歸淡水董事金興文承收;自光緒十八年起,撥租銀四百五十元解歸新竹縣作為膏伙經費。理合登明。 一、收龜崙社佃戶陳清琳、武 灣佃戶蘇國記承耕&9093&仔林溪邊充公園地租銀八十元。 前件案經廳任議定自同治辛未年起算至甲戌年後,年納租銀一百元;再自辛未年起算至十年後,年納銀一百二十元。除給龜崙嶺義學脩金外,尚存銀八十元,撥充明志書院經費。旋有淡水 【第 62 頁:版面影像】 生員鄧岸登等出為控爭,十九年二月十九日蒙前府憲告以地屬淡割,租歸淡水董事金興文承收;自光緒十八年起,每年將前項租銀一百二十元撥解新竹縣作為膏伙經費。理合登明。 一、收金包里、大二坪等莊充公學租七十一元六角四瓣七尖六周。 一、收竹北二堡石崗仔佃戶溫阿滿充公茶園租銀六十五元。 前件系溫阿滿與范李養互相控爭茶埔,經縣詣勘訊結,將溫阿滿越界佔茶二萬餘株之埔業斷充明志書院,業經飭差定界,諭令董事陳朝綱經理承收;自光緒十九年秋季起,以後每年分作二季:早季徵收銀三十三元、晚季徵收銀三十二元。理合登明(經辦人陳朝綱住五坌埔)。 一、又收竹南一堡大北埔佃戶羅有生、羅仕生充公租榖三十四石。 前件系陳維藻與秀生互相控爭,業經前縣斷將該業充入明志書院,並將該佃人羅有生等應完光緒十八年分租榖二十六石封存在佃。迨□縣任內,又經提案覆訊,將封存在佃之谷,按照時價變糶,並分別立石定界在案。旋據黃如金赴案保耕,呈繳磧地銀三十四元,除還前佃磧地銀二十二元外,實繳存銀一十二元;議定自光緒十九年起,每年認納租榖三十四石,依時結價繳清。理合登明。 一、又收竹北堡大湖口四腳亭佃戶張清元充公租榖三十六石。 前件系曾神從、曾清寬匿納錢糧經前縣查出,將曾神從佃租九十石封存在佃。嗣□縣先後提訊,將榖起封,依時變價銀一百一十元,並將該業一並充入明志書院; 佃張清元耕作,年納租榖前數。理合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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