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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頁:版面影像】 修城經費 自光緒十八年十二月初一日到任起,至二十年二月修城經費開支工料銀兩各數目。 收項 一、光緒十九年分錢糧帶捐修城經費銀一千六百十八兩一錢七分零七釐七絲六忽。 【第 92 頁:版面影像】 一、善後局憲墊發修城經費銀二千二百八十三兩九錢零八釐八亳四絲。 以上二項,共收銀三千九百零二兩零七分九釐六毫一絲六忽。 開銷 一、城工料銀三千八百二十兩三錢六分七釐八毫四絲。 實在 一、應交徵收錢糧捐存光緒十九年分修城經費銀七十七兩七錢一分一釐七毫七絲六忽。 憲定:自光緒十九年起、至二十年止,每徵正項錢糧銀一兩,隨時帶捐銀五分(無平、無水)以為專款修城經費,敝縣已將城垣一律修竣造報,所有支用各款,除錢糧帶徵成數解還歸墊並經奉文遵照辦理在案。理合登明。 城工店稅(無案件可憑,錄諭示以代案件) 特授新竹縣正堂加二級紀錄十次葉,為諭飭據實稟覆事。卷查本邑城垣自道光九年間城工完竣,清出新舊北門內及舊西門內等處舊堆房基址起蓋瓦屋十一間,每年租銀二百四十八元,經同治十年間前淡水廳陳諭飭董事鄭恆利、林恆茂、鄭恆升、李陵茂、翁貞記、吳萬吉等六戶輪年管收店租生息,以備歲修城工之費。現在城垣因歲久失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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