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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昌宮香燈租榖

【第 104 頁:版面影像】

文昌宮香燈租榖

收項

一、淡水鄒厝崙水田租榖每年應收四十五石。

一、淡水北投社大租每年應收三十石。

一、新竹新埔莊大租每年應收十三石。

一、苗栗三湖莊山園每年應收二十石。

前歸新竹文昌官香燈,後設苗栗縣,其山園被劉聯科抗佔。理合聲明。

以上共計收榖一百零八石,收銀一百零八元。

【第 105 頁:版面影像】

開銷

一、計去挑字紙灰工錢二十元。又開去油香銀十六元。又開打掃文昌宮人夫二名工食銀二十元。又開各處收榖工食銀三十元。

共開銀八十六元。(文昌宮祀生鄭耀東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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