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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隍廟出息條款

【第 108 頁:版面影像】

一、差遣一名,全年辛工銀十二元。

一、燒火煮飯菜一名,全年辛工銀十八元。

一、打掃佛堂一名,全年辛工銀十二元。

一、伙食米(五名,並往來客僧)每月按米一石五斗,全年十八石;按價銀三元,計五十四元。

一、伙柴每月按二元五角,全年計銀三十元。

一、伙炭每月按一元,全年計銀十二元。

一、伙食油、點火油每月按二矺,全年生油二十四矺;按價二元,共銀四十八元。

一、煤油每月按二箱,全年計二十四箱,按價一元五角,按銀三十六元。

一、買伙食菜每日一角二分,全年計銀四十三元二角。

一、買茶煙每月按一元,全年銀十二元。

一、擅柴香燭每月按二元,全年銀二十四元。

一、每日零用按銀一角,全年計銀三十六元。

統計銀三百七十二元。

對除收來以外,尚不敷銀四十五元。此條不數,全靠四方善男信女喜題香資銀元,方可抵足此數。

【第 109 頁:版面影像】

一、本年枷錢,緣因地方初平,紙枷給發無多,所收枷錢,城隍賬孤、中元普度二款開用清二款開用清楚,乏錢給付僧人歷年應款之額。故此條現年全無給領,合應呈明。

一、內收渡船經費香燈銀二十四元,向來系由淡水廳署給有簿據,逐月向署支領,後由新竹署支領。歷年收至現年三月未領此款,仰乞大人恩準向該渡船經費支領,則香燈有賴矣。

一、台北縣新莊渡夫林發官、烏獅嫂每年應納城隍廟香燈資十二兩,此案歷年控納未清,懇恩究追,沾感切叩。

光緒二十一年(明治二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城隍廟主持僧錄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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