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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3 頁:版面影像】 鹽政 新竹鹽商具稟 具稟新竹縣鹽商林裕豐,為私鹽盛行、關係不小,懇乞提歸官辦,以充國課、以濟民食事。竊裕自備本銀,向得台北鹽務總局 辦新竹城村各處鹽館,不料承 未久,潰勇土匪搶劫滋事,官令不行,沿海奸民無所忌憚,將鹽私相買賣。裕值此時,不特承 本銀無著,且館租、館費又貽賠墊之累。但念新竹鹽食全賴南北二廠及時開晒,方足一年之用;若竟聽奸民私相販賣,不及早提歸官辦,則此時鹽固充盛,倘到隆冬鹽不可晒,民食難繼,於地方大有關係。幸逢「大軍」(按指日本軍)到新竹,一切新政次第舉行。裕恭屬舊時 辦商人,深知新竹鹽務情形,且聞台北鹽館早經「大軍」到日提歸官辦;可否仿照辦理之處,謹據情具稟,伏乞大人電鑑察奪施行,實為公便。謹稟。 光緒二十一年(明治二十八年)七月日稟 商務章程 一、新竹鹽館向章每七二洋一圓賣鹽九十斤,又釐金錢一百八十文。零售每斤十八文。全年城村各鄉約銷鹽二萬二、三千石。 【第 124 頁:版面影像】 一、所賣之鹽,均系西南海口虎子山之南廠、油車港之北廠、十塊寮三處之民人自建鹽埕所晒。自四月開晒至九月停晒,在地所銷之鹽,全靠此晒收以濟民。其各處均舉有頭目、戶首管束晒丁,全年給以辛工。晒出之鹽,每百斤給價三角三瓣。 一、鹽館及各廠鹽倉均系民間租賃,館中器具均系商家自行置用。 一、現存之鹽一萬餘石,系商備本承買,約計本銀五千圓。 一、新竹向來鹽務著名不好辦,近來政令不行,遍地皆私;若不速設法整頓,恐日見糜爛,更不好收拾。 一、新竹港 分歧,內地私鹽船時到地勾結海口奸民,私相販賣,南北廠曬丁多匿鹽私偷散售。至四、五月,即要多募哨丁百十名到各處巡緝,以致用費浩大;約全年除鹽本一切開銷外,公家只能長餘四、五千圓。 一、新竹分館:新埔、大湖口、中港、頭份、北埔、樹杞林、九芎林、苦苓腳、香山、紅毛港。 前新竹鹽務委員奉加抽鹽釐告示 辦理新竹鹽務總館委員徐,出示曉諭事。本月十三日奉總辦台北鹽務總局憲顧諭開:照得本督辦奉撫憲札開:準戶部擬令有鹽務省分,於鹽價內每斤加制錢二文,以佐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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