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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紀略(附澎湖)

【第 61 頁:版面影像】

地多震動,水浮石稀,土不堅實;故種植五穀雖與中土同,而一年唯秋季一收。阻饑之患所不能免,幸有薯芋之類足以果腹。

風俗

彈丸外區,為逋逃淵藪。近地多漳、泉人,外多系土番。其人頑蠢,無姓氏,無祖先祭祀;自父母而外,無伯叔、甥舅之稱。不知歷日,亦不自知其庚甲。性好殺人,截其頭洗剔之,粘以銅錫箔,供于家。男女皆跣足,不穿下衣,上著短衫,以幅布圍其下。番婦用青布裹脛,多帶花草。男子約十四、五歲時,編藤圍腰,束之使小;故射飛逐走,速于奔馬。髮少長,即斷去其半,以草縳之;齒用生芻染黑;人各穿耳孔,其大可容象子,以木環貫其中;身有記刺,好事者遍刺其文,則紅毛字也。手帶鐲頭,或金銀、或銅錫,多者至數十雙;且有以鳥翅垂肩、以貝懸項而相誇為美觀者。

俗重生女,不重生男;男則臺贅于人,女則納婿于家。婚嫁時,女入廨中,男在外吹口琴,女臺與合;當意者,告于父母,置酒席邀飲同社之人,即為配偶。凡耕作,皆婦人;夫反在家待哺。夫婦不合,不論有無生育,往往互相交易。暑月,男女皆裸體對坐。淫慾之事,長則避;幼若弟妹子女,略不羞避。

【第 62 頁:版面影像】

婦甫生產,同嬰兒以冷水浴之。疾病不知醫,輒浴于河;言大士置藥水中濟度諸番云。冬月,亦入水澡浴以為快。

人死,結采于門。所有器皿衣服,與生人均分;死者所應得之分,同其屍埋于床下。三日後會集同社,將死者取臺灌以酒,然後深葬;葬不用棺槨。移居,仍取臺再埋。

番屋,高地四、五尺。深狹如舟形,前後無所間,梁柱皆畫五采。時刻掃,地無點塵。屋後多植椰樹、修竹,暑氣不能入。

家無被褥,以衣覆體。

無廚灶,以三足架架鍋于地。粥則環向鍋前,用椰瓢酒汲食;飯則各以手團之而食。米隨用隨搗。凡榖粟、衣服皆貯于葫蘆瓠中。人好飲,取米置口中嚼爛,藏于竹筒;不數日而酒熟。客至,臺以相敬;必先嘗而後進。

臺入皆乘牛車。遇山路陡絕,則循藤而過;遇溪路深闊,則跳石而過。凡傳遞文書,兩手繫鈴搖之,其走如飛。

所用標槍長五尺許,取物于百步之內,發無不中。弓則用竹為之,以麻為弦;矢則長銳,無翎毛。

其耕田,以草生為準;秋成日,謂之一年。

更深入山中,其人狀如猿猱,長不滿三尺。見人,則升樹杪;人欲擒之,則張弩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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