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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制

【第 97 頁:版面影像】

官制

巡視臺灣監察御史滿、漢各一員,康熙六十年設。提督學政,舊系臺灣道兼攝。雍正五年,改歸漢御史兼理。

分巡臺灣道一員,兼督船政。舊為台廈兵備,雍正六年改。

知府一員,總匯四縣刑名、錢穀,兼支放兵餉、經理鹺政。

台防同知一員,專司稽查鹿耳門海口,兼督台、鳳、諸三縣捕務。淡水同知一員,雍正元年添設;稽查北路,兼督彰化捕務。雍正九年,割大甲溪以北並刑名、錢穀悉歸

【第 98 頁:版面影像】

管理。

澎湖通判一員,稽查船隻,管理錢穀。遇刑名事件,仍歸台府審結。舊系巡檢所轄,雍正五年改設。

臺灣知縣一員,鳳山知縣一員,諸羅知縣一員;彰化知縣一員,雍正元年新設。

府首領官經歷一員,兼司獄務。

臺灣縣縣丞一員,雍正九年分駐羅漢內門,稽查地方。鳳山縣縣丞一員,雍正九年新設;分駐萬丹,稽查地方。諸羅縣縣丞一員,雍正九年新設;分駐笨港,稽查地方,兼查船隻。

臺灣縣新港巡檢一員,稽查地方,兼查大港口船隻。鳳山縣淡水巡檢一員,稽查地方,兼查東港船隻。諸羅縣佳里興巡檢一員,分駐鹽水港,稽查地方,兼查船隻。彰化縣鹿仔港巡檢一員,雍正九年新設;稽查地方,兼查船隻。彰化縣貓霧拺巡檢一員,雍正九年新設;稽查地方。淡水竹塹巡檢一員,雍正九年新設;稽查地方,兼司獄務。淡水八里坌巡檢一員,雍正九年新設;稽查地方。

臺灣縣典史一員,鳳山縣典史一員,諸羅縣典史一員;彰化縣典史一員,雍正九年新設。以上四員,俱隨堂司捕獄事務。

臺灣府學教授一員,訓導一員(雍正十一年添設)。臺灣縣學教諭一員,訓導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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