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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9 頁:版面影像】 康熙四十八年,新墾下則園一甲一分三釐。 康熙五十一年,新墾下則園一甲五分。 雍正三年,諸邑撥歸本邑管轄下則園七甲。 雍正六年,新墾田園共一百零六甲三分一釐零;田一百甲零七分五釐零(俱下則),園五甲五分六釐零(俱下則)。 雍正七年,里民報墾田園共六十四甲二分八釐零;田三甲八分(俱下則),園六十甲四分八釐零(俱下則)。 雍正八年,里民報墾田園共四十七甲六分三釐零;田二十八甲三分五釐零(俱下則),園一十九甲二分八釐零(俱下則)。 雍正九年,鳳邑撥歸本邑管轄田園共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釐零;田一百六十六甲四分八釐零(內上則五十三甲八分零、中則三十二甲六分零、下則八十甲零七釐零),園六百一十五甲八分三釐零(內上則六十甲零六分四釐零、中則六十四甲六分三釐零、下則四百九十甲零五分五釐零)。又新墾下則園二甲四分四釐零。 雍正九年,諸邑撥歸本邑管轄田園共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釐零;田二百七十二甲零七釐零(內中則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釐零、下則一十五甲九分二釐零),園九百七十甲三分七釐零(內上則三百零四甲二分三釐零、中則九十甲零七分九釐零、下則五百 【第 150 頁:版面影像】 六十四甲五分八釐零)。又新墾下則園八甲七分六釐零。 雍正十一年,新墾下則田二甲七分五釐零。 雍正十二年,續墾下則園七甲三分。 乾隆五年,陞科下則田園五十甲八分零;田一十九甲二分九釐零,園三十一甲五分一釐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五年止,新墾並撥歸田園共四千三百一十一甲五分一釐零;田一千零六十七甲五分七釐零(內上則一百五十六甲二分六釐零、中則四百二十甲零八分四釐零、下則四百九十甲零四分七釐零),園三千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三釐零(內上則三百九十四甲一分四釐零、中則三百零五甲六分二釐零、下則二千五百四十四甲零七釐零)。連前共計,舊額、新墾田園一萬二千八百七十三甲四分三釐零;田四千九百五十三甲三分一釐零(內上則一千零一十三甲五分八釐零、中則一千二百零八甲四分三釐零、下則二千七百三十一甲三分零),園七千九百二十甲零一分零(內上則五百九十九甲五分九釐零、中則一千六百七十三甲四分五釐零、下則五千六百四十七甲零六釐零)。 雍正五年,豁免水沖沙壓田園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釐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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