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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餉

【第 209 頁:版面影像】

以上通共徵銀五十二兩七錢二分八釐。

淡水廳

罟:一張,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

澎湖廳

尖艚船:三十四隻(每隻徵銀八錢四分),共徵銀二十八兩五錢六分(舊額五隻,雍正五年臺灣縣撥歸管轄。六年,增二十七隻;八年,增二隻)。杉板船:四百六十三隻(每隻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一百九十四兩四錢六分(原額九十七隻,共徵銀四十兩零七錢四分。雍正五年,臺灣縣撥歸管轄。六年,新增二百零七隻,共徵銀八十六兩九錢四分;七年,新增一百二十一隻,共徵銀五十兩八錢二分。八年,新增一十五隻,共徵銀六兩三錢;十年,報陞三隻,共徵銀一兩二錢六分;雍正十三年,報陞一十二隻,共徵銀五兩零四分;乾隆四年,報陞八隻,共徵銀三兩三錢六分)。

大網:二十六張(每張徵銀三兩五錢),共徵銀九十一兩(雍正五年,臺灣縣撥歸大網一十六張,徵銀五十六兩;七年,報陞大網四張,徵銀一十四兩;十三年,報陞大網一張,徵銀三兩五錢;乾隆四年,報陞二張,徵銀七兩;五年,報陞二張,徵銀七兩

【第 210 頁:版面影像】

;八年,報升一張,徵銀三兩五錢)。小網:三十六張(每張徵銀一兩七錢五分),共徵銀六十三兩(原額二十五張,徵銀四十三兩七錢五分。雍正十三年,報陞六張,徵銀一十兩五錢;乾隆四年,報陞五張,徵銀八兩七錢五分)。

箔網:二張(每張徵銀一兩二錢六分),共徵銀二兩五錢二分。小箔網:一張,徵銀六錢三分。

大滬:三口(每口徵銀八錢四分),共徵銀一兩六錢八分。小滬:七十二口半(每口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三十兩零四錢五分(原額二十口,徵銀八兩四錢。雍正六年,報陞三十四口,徵銀一十四兩二錢八分;八年,報陞半口,徵銀二錢一分;十三年,報陞一十八口,徵銀七兩五錢六分)。

小罾:三十四張(每張徵銀八錢四分),共徵銀二十八兩五錢六分(原額一十張,徵銀八兩四錢。雍正七年,報陞六張,徵銀五兩零四分;八年,報陞二張,徵銀一兩六錢八分;十年,報陞二張,徵銀一兩六錢八分;十三年,報陞八張,徵銀六兩七錢二分;乾隆四年,報升一張,徵銀八錢四分;五年,報升五張,徵銀四兩二錢)。

以上通共徵銀四百四十兩零八錢六分。

附考

乾隆二年,上諭:『朕查閩省澎湖,地系海中孤島,並無田地可耕。附島居民,咸置小艇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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