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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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人貸借金品,概不要證書,又不待證人。貴人之外,不用印章,而爭訟之事甚稀。是知其信者有其人,而不在其物也。夫物者有時變易改廢,不足恃也。余曾在打狗警察署,逢富豪陳氏買辦某,齊巡查駐在所建築費一千金,託余以保管。余欲制證票授之,某搖頭曰:「生等信大人,惡以證書」?倉皇辭去。余服其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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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曰:印章鮮明,而擬作者益多;刑律嚴密,而違犯者愈繁。視之於臺俗,其劣萬萬矣。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