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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鋪

【第 29 頁:版面影像】

當鋪

臺人稱曰當舖者,即內地質店也。當舖有二種:其大者曰當舖,小者曰展當店。當店之金利,對一圓取二錢;展當店殆倍之。而當舖償卻期限四月,展當店二月。期過而不償還者,賣卻其物器,亦如內地質店規約。巡撫劉銘傳蒞任於此地也,惡其貪暴利、苦貧弱,嚴禁之。其後更設官當者,而其害倍蓰於昔日。今也禁解,大稻堤艋舺市中,營當舖、展當店者,往往有焉,未知其利害得失之所在云。

評曰:當舖、質店,名異而其業相同,人間社會必須之物。唯監察法不精到,則盜贓滋熾,不可防遏;當局者宜致思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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