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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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地租制複雜,難容易查定之。今大別之,則有大租、有小租、有佃戶。大租者,如我大地主,而其理相異。小租者,如我地主,而亦少異。佃戶者,即我小作者也。又有其土地者,名曰業戶。清廷固知臺地遼遠,征租之煩難,使獨逸人某,擔任全臺之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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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每年納二百萬元於政府,政府以為簡法。豪傑如劉氏,亦不能改此制云。
評曰:此徵租法,自一國之體面視之,則不免為辱;自實地之收益,則為簡捷。蓋使俗吏征租稅,則不能無貪污;防貪污,則事務不進行,亦出不得已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