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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節孝名稱及報請理由

【第 5 頁:版面影像】

節孝名稱及報請理由

婦人嫁後,夫死殉死者曰烈婦。未過門聞夫死而守節至六年者〔曰〕節婦;身故始可報請旌表。若現存節孝婦,守至五十歲始可報請旌表。但凡節婦或養公姑育子,使夫祀不絕,故謂之孝。報節孝者,紳士舉報,內中造明節婦履歷書,居何所,何年嫁,夫何人,居何所,夫何年死,節婦幾年死,必有左右鄰及族長出結保證果系守節清白,不敢冒報。

昔時報者,每名節婦,必將節婦履歷造冊十三通。每通連左右鄰及族長甘結三通,送入教官用印,留一通在署;再送入知縣用印,亦留一通;然後送到知府及臺灣道各用印,留冊一通;再送上省城學臺、布司、按司、督、撫各衙門用印;再送上北京禮部,請皇上批准,將冊一通批回,准其建石坊,春秋地方官致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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