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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官

【第 49 頁:版面影像】

建官

通判,古長史、別駕之職也。秦罷侯置守,則有長史之稱。漢名別駕,秩六百名,位重端僚。晉、宋、齊、梁、陳因之。清初亦稱長史;大業年間,罷長史,置通守,又名贊治。唐名別駕。武德十年,改雍州別駕為長史。其以元帥節度使等知州事,則稱行軍長史,又稱判官。宋名通判,又有簽書判官之名。元、明皆稱通判。國朝因之,統稱曰倅。倅者,副也;所以副郡守者也。庾亮云:別駕與刺史同,宣王化於萬里。其任居刺史之半,別乘傳車,故謂之別駕。漢循吏傳:宣帝賜別駕車,緹油屏泥車前,以彰有德。後漢周景為豫州刺史,辟陳蕃為別駕。蕃不就,景乃題別駕輿曰:陳仲舉坐也。不復辟,蕃乃起視職。世因號別駕為題輿。至晉以孔源休為晉安王長史。隋以趙軌為齊州別駕,唐以盧峴為渭州別駕,宋以王珪判廣陵、蘇軾判黃州、朱子判漳州。率皆當年郡守、刺史所闢,署為僚幕官也;與今制亦略異焉。

【第 50 頁:版面影像】

澎湖向為蠻服,其名始見於隋史。然自唐迄宋,皆未有設官經理其地。元末,置巡檢一員,屬泉郡同安縣。明洪武五年撤其官,遷徙民人歸於內郡而墟其地。鄭逆時,置偽安撫司。至康熙二十二年臺平,乃設巡檢,專員駐劄,改隸臺灣府臺灣縣。雍正五年,以澎湖孤懸海島,巡檢微員不足以彈壓,於添設廈門道員案內,設改通判。此建官之源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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