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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俸廉

【第 54 頁:版面影像】

俸廉

俸者,官之秩祿也。漢宣帝詔云:今小吏勤事而俸薄,欲其無侵漁百姓難矣;增其俸百石以上什五。光武紀,亦有增百官俸詔。宋太祖詔云:吏員猥多,難以求治;俸祿鮮薄,未可責廉。與其冗官而重費,莫若省官而益俸。差減其員,舊俸月增五十。是有官即有俸,由來舊矣。而酌品級之崇卑,定俸秩之多寡,則國朝實超越前代者也。

澎湖廳員正六品,歲給俸銀六十兩。至於養廉一項,考周禮天官:小宰以聽官府之六計,察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既斷以六事,又以廉為本也。玉篇云:廉者清也,又潔也。養之者,俾百爾臣工無內顧之憂,公忠任事,清而且潔也。但考歷代官制,俱未設有養廉款項。今普天率土,凡在有位,皆沐有養廉者,此其曠典深仁,實自雍正七年始也。而養廉之厚薄,則一以地方之繁簡為準。澎湖為海疆中缺,歲支養廉五百兩。此澎湖俸廉之定額也。

一、全年俸銀六十兩,每歲在於澎湖徵收正供錢糧項下坐支,毋庸赴省請領。

一、全年養廉銀五百兩,在澎湖徵收錢糧耗羨項內儘支銀七十三兩零八分三釐,又在臺灣縣耗羨內支銀四百一十二兩四錢七分七釐,又在彰化縣耗羨內支銀一十二兩零九分六釐,通共實歲支養廉銀四百九十七兩六錢五分六釐,不足銀二兩三錢四分四釐。內

【第 55 頁:版面影像】

於乾隆二十九年詳定貧員路費案內,每年捐解廉銀百分之一銀五兩,解赴臺灣府彙解;實支食養廉銀四百九十二兩六錢五分六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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