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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1 頁:版面影像】 恤賞 【第 132 頁:版面影像】 臺、澎恤賞之典,雍正八年臺灣鎮總兵官王郡奏准恩給營中恤賞銀兩,臺、澎二處領到本銀概就臺郡購置田園、糖 、魚塭等業,各協營遴員經理,於冬成徵收租穀、糖觔稅銀;其應納各縣正課,仍依民間則例交納。所獲租息以六分存留營中,賞給兵丁遊巡及有病革退並兵弁拾骸扶襯等盤費,以四分解交臺灣府劃兌藩庫,備賞戍兵眷屬吉凶事件。所截六分租息,每年除賞卹外,所有盈餘存貯賞給期滿換回班兵盤費。其出入數目,按年造冊送督撫、提督、藩司查核在案。澎湖協標左、右兩營兵丁共二千名,領帑銀四千兩,在於臺灣購置莊場:左營置買北路頭橋路南莊、又草地尾莊共二處,右營置買北路黃吉崙莊、又南路東寧莊亦共二處。兩營莊場歲收租息,視歲之豐歉,原無定額,每年兩營各派撥妥當千、把總一員赴莊經理。歲獲租息,遵照奏准之例辦理。所有恤賞則例,開列於後。 一、兵丁娶妻及子女婚嫁,各賞銀三兩。 一、兵丁父母本身及妻亡故,各賞銀四兩。 一、故弁扶柩回籍,照依每員名下支食養廉名糧計算,每名賞銀四兩。 一、故兵遺骸班滿隊目拾運回籍安葬,分上下游給賞運費:上游賞銀三兩、下游賞銀一兩五錢。如同標營一起運拾三名以上者,各減賞銀三錢。水師有營船可以帶運,每名止賞銀一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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