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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

【第 258 頁:版面影像】

議

各汛口查船粘連印花議胡建偉(三水人)

案准臺灣府關奉飭議汛兵私刻木戳,掛驗船隻,作何杜絕一款。伏查木戳原非印信、關防可比,汛口掛驗,誠不足以昭信守也。若船隻過口,必需待用印信、關防;則汛口離署遠近不一,往返蓋印,勢必守候需時。是欲絕弊,而反以累民矣。但木戳雖不足為憑,又不可不用,以專汛口之責成。卑職愚見,莫善於印信、關防與木戳粘連交用一法之為妥也。請嗣後凡屬汛口,令該管文武衙門預用印花,於中間挨順填明號數,或一百張、或五十張,給發汛口兵役收領備用。俟用完再請。於掛驗時將年月日、船戶姓名填注印花內,實貼該船牌照之上;該汛即於印花騎縫處鈐蓋木戳,使印花木戳搭連可查。該管文武衙門設立循環印簿,發交汛口,將貼過印花數、月日、船戶姓名,一一填明簿內,送該管衙門查核,則印花得免盜貼之弊。如汛口與衙署相近之處,竟可專用印信、關防,其印花、木戳均可不用。如蒙准行之後,尚有查出並無印花、但用木戳者,即以私刻論罪。並出示遍行曉諭,俾通省船隻商民,人人共知;縱有私刻木戳,亦無所用之,固可不禁而自絕也。如是辦理,汛口兵役既各有責成,不能委卸,亦無私刻盜用之

【第 259 頁:版面影像】

虞矣。

卑職管見如斯,是否可採,伏候憲臺酌奪批示。倘蒙允准,仰懇即賜通飭,以便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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