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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頁:版面影像】 查對陽曆,另加括弧註明。例如同治四年閏五月二十一日,即加註(一八六五、七、一三)是。 影印本編撰有大事年表,附於每一部分檔案之後。本書亦參照編一有關臺灣部分之年表,附載書末。表中所記大事,一如影印本所編,以見於檔案者為限,未另增補。不過本書所附年表,有若干事項未見選錄文件中者,均見於上述「事關通案」或非直接關系而旁涉臺灣之件;原案雖未採編,正可藉以補其不足。 再,影印本「例言」後並附一浮簽,其文曰:『本檔內有關批評外人字句,均系當時當事者之主觀見解。此項史料之刊行,旨在便利學者研究,務求存真,並非編者同意此種見解』。茲亦轉錄如上,用示所見相同。(吳幅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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