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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沈葆楨等擬將閩廠養船經費並入臺防項下各船薪糧亦歸入臺防項下支銷片

【第 16 頁:版面影像】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沈葆楨等擬將閩廠養船經費並入臺防項下各船薪糧亦歸入臺防項下支銷片

十二月二十二日(一八七五、一、二九),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沈葆楨等片稱:

再,前者海防方亟,所有閩廠輪船除「鎮海」一船駐天津、「湄雲」一船駐牛莊外,餘均調到臺灣差遣;或駐澎湖扼紮操演,或赴天津、上海飛遞文報。其聞添募砲勇、積儲煤炭、修整機器繩纜等項,為費甚繁。中除「飛雲」一船始終由山東領餉外,餘皆仰給於養船經費一款,萬分不敷。若侵用船政月款,則於造船大有窒礙。且此後臺防應辦之事,非可以歲月計;竊思各船為臺防而集,所有經費宜向臺灣領支。茲擬將自本年四月十六日起,將前撥養船經費並入臺防項下;其各輪船薪糧,亦歸入臺防項下統報統支,以免歧出。伏乞聖鑑,訓示遵行。謹奏。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軍機大臣奉旨:『該衙門知道。欽此』。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上)三四六(五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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