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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元年(一八七五)船政大臣沈葆楨函陳福廈電線應購歸官辦並臺灣獅頭社情形

【第 17 頁:版面影像】

光緒元年(一八七五)

船政大臣沈葆楨函陳福廈電線應購歸官辦並臺灣獅頭社情形

三月初二日(四、七),船政大臣沈葆楨函稱:

本月初十日展輪之次,適奉船字五十九號諭函,以福、廈電線一事深系藎懷。循誦再三,苦心若揭。所云「作事未能慎之於始,更當善之於終」;信金石之論也。丹國公司素極狡獪,局員率爾與立合同,尤出意料之外。有合同可據,則彼為有詞,何怪將軍、巡撫斡旋之費手乎!葆楨歲暮晉省,與巡撫晤談及於此事;葆楨意以購歸官辦方有結局,巡撫深以為然。茲拉使既自願歸之中國,則其機至順,不致另生葛藤。臨行時得巡撫函,商以購費歸海防支銷,葆楨當即照復。想此事已有眉目,可慰廑垂矣。

葆楨十三日抵臺,詢訪獅頭社情形,頑抗如故;殆運會至此,迫我以不得不開。法立然後知恩,用威良非得已。總之,毋欲速、毋貪功,進一步是一步;數節而後,自當迎刃而解也。顓蒙之見,尚冀指迷為幸。

祗叩鈞安。

——見「海防檔」「丁、電線」(上)一四八(一五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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