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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閩浙總督李鶴年函陳通商局員並未興丹商簽訂合同

【第 20 頁:版面影像】

陸道因其交來議約底稿多有不合,當即另擬一紙抄給閱看;並致函戴領事,必須兩邊議定用印簽字立案後,詳咨總理衙門查考在案。

伏查華洋交涉事件,應立合同者,必須繕寫華洋文字,用印簽押,互相交執,方能作為憑據。此次丹公使所稱電線合同者,僅止議約底稿一紙,當時系由局中抄給閱看;旋因委員查勘,諸多窒礙,即經中止,並未與之會議及用印簽字、亦未與之互易,即不得指為合同之憑據。所有丹國公使聲稱陸道立有合同一說,現查實無其事。奉札前因,理合查案稟覆憲臺察核,批示祗遵。恭肅具稟,伏乞垂鑑。本司道吉、士杰、亨、天民、駿章謹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上)一六○(一七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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