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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頁:版面影像】 軍機處交出福州將軍文煜等會奏福廈電線議定合同條約買回自辦情形抄摺 十一月初十日(一二、七),軍機處交出福州將軍文煜等抄摺稱: 奏為福州、廈門電線議定合同條約、買回自辦大概情形,恭摺仰祈聖鑑事。 竊照總理衙門具奏閩省設立電線一摺,於光緒元年正月二十三日奉旨:『依議。欽此』;函行欽遵到閩。查閱省因上年日本搆兵臺灣生番,重洋遠隔,文報需時,經臣葆楨奏准於臺海設立電線。而丹國電報公司蒂禮也因議請由馬尾至南臺設立水線、由南臺 【第 24 頁:版面影像】 至廈門設立陸線;馬尾之線當經安設,通廈一線以道路阻長,應由地方官經理。反覆商議,滯礙頗多,日久相持未決。嗣承准總理衙門咨飭辦理,始於本年四月十七日定立合同,共價銀十五萬四千五百圓;馬尾電線,並允一例買歸中國。正在核實飭議間,旋接總理衙門來函:買回之後,其權總當歸中國主持。即經飭局申明前約,照會該公司及美國領事戴蘭 與之定議:廈門電報,由該公司代中國造辦;工竣之後,逐段點交中國驗收管理。於安設電線〔地方,自行分別委員照料。其馬尾電線〕,仍依原議給價四千圓,一並賣歸中國。暨在南臺、番船浦兩線歸併處所,設立大電報局一所,約數月乃可竣工;因並議將馬尾一線,暫交公司�盚蝳皒g理,以五個月為期,津貼用費一千五百圓。電線如有損壞,歸其修理;所得往來信資,歸中國承收。統俟廈門電線工竣,另行擇派經理。合計廈門電線六百里、馬尾電線五十里,兩次合同開載洋里及電線名目、機器件數、洋館更寮間數,由通商局司道開摺詳請奏咨,並聲明此案曾經郭嵩燾與該公司往復函商合議等情前來;臣等覆核無異。 除將清摺分送總理衙門及南、北洋通商大臣查照外,謹會同兩江督臣沈葆楨合詞恭摺具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謹奏。 光緒元年十一月初九日,軍機大臣奉旨:『該衙門知道。欽此』。 ——見「海防檔」「丁、電線」(上)一八六(二一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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