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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部咨行援案核覆閩省製造輪船經費查照成案截清年月開單請銷抄摺

【第 61 頁:版面影像】

款無存,莫從劃還」,自應准其將前項墊支養船經費銀兩,先行開支;仍令該督、撫會同船政大臣將臺防案內應銷養船經費,接續上屆成案,將此次墊支之項歸入收款,造具簡明清冊送部請銷,毋得稽延,以杜牽混。所有實存銀五萬二千一百四十二兩二錢七分九釐五毫並存賸鋼砲價腳銀八千一百二十五兩四錢五分四釐,應令該臣歸入光緒四年正月起續辦工程動用開報。

再,閩廠製造輪船,原為國家自強之計。現又興造鐵脅輪船,自製作日漸擴充,用款亦日形繁鉅;朝廷不惜數百萬帑金創此新圖,既無成法可循,又無定例可守,必須經理得人,核實動支,方不至虛糜帑項。相應請旨飭下接辦船政大臣督飭提調各員,實事求是,以成遠大之規。所有應支各款,雖難縷析而條分,亦應提綱而挈領;毋得恃有開單准銷成案,任令局員有浮開冒銷之弊,以重款項。

所有臣等援案核覆閩省製造輪船經費緣由,理合恭摺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謹奏。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五六八(八三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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