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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七年(一八八一)北洋通商大臣李鴻章咨送批准與丹國大北電報公司議定電線聯繫辦法

【第 67 頁:版面影像】

一、大北公司之海線,現已經設立在中國地面者,中國國家允可獨享其利;倘大北公司再添設海線,必請中國國家允准方可。自此次奉准之日起,此海線以二十年為限,不准他國及他處公司於中國地界內另立海線。在此年限之內,凡中國租界及臺灣等處亦不准他國設立海線。

二、以二十年為限,中國國家欲造海線或旱線,凡大北公司已經設立之處有與相礙者,中國官商不便設立。其無礙於大北公司者,儘可自行設立。

三、凡以後中國欲再設電線,如大北公司所索之價較他人便宜,中國國家准其包辦。

四、中國總理衙門、南北洋大臣、出使大臣及總領事往來之電報,在中國、日本、泰西等處,凡從大北公司自家電線寄發者,大北公司情願奉讓,二十年限內均不取費。設有大北公司電線不到之處,須勞他國公司電線轉寄,仍應出他國公司費用若干。惟所有往來之電報,必須各署蓋印送去,以為憑信,大北公司方能免費。

五、大北公司之海線,由香港與泰西相連者曰南線,由日本與俄國相連者曰北線。日後中國電線設成,凡中西商民之在中國者寄電信前往外洋,從中國電線交大北公司轉寄。倘其電報內不指明從南線寄往外洋,大北公司從北線轉寄,較為迅速。

六、嗣後如有爭辯之處,以中國文字為憑。

【第 68 頁:版面影像】

——見「海防檔」「丁、電線」(上)二二五(二六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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