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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頁:版面影像】 一、大北公司之海線,現已經設立在中國地面者,中國國家允可獨享其利;倘大北公司再添設海線,必請中國國家允准方可。自此次奉准之日起,此海線以二十年為限,不准他國及他處公司於中國地界內另立海線。在此年限之內,凡中國租界及臺灣等處亦不准他國設立海線。 二、以二十年為限,中國國家欲造海線或旱線,凡大北公司已經設立之處有與相礙者,中國官商不便設立。其無礙於大北公司者,儘可自行設立。 三、凡以後中國欲再設電線,如大北公司所索之價較他人便宜,中國國家准其包辦。 四、中國總理衙門、南北洋大臣、出使大臣及總領事往來之電報,在中國、日本、泰西等處,凡從大北公司自家電線寄發者,大北公司情願奉讓,二十年限內均不取費。設有大北公司電線不到之處,須勞他國公司電線轉寄,仍應出他國公司費用若干。惟所有往來之電報,必須各署蓋印送去,以為憑信,大北公司方能免費。 五、大北公司之海線,由香港與泰西相連者曰南線,由日本與俄國相連者曰北線。日後中國電線設成,凡中西商民之在中國者寄電信前往外洋,從中國電線交大北公司轉寄。倘其電報內不指明從南線寄往外洋,大北公司從北線轉寄,較為迅速。 六、嗣後如有爭辯之處,以中國文字為憑。 【第 68 頁:版面影像】 ——見「海防檔」「丁、電線」(上)二二五(二六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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