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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公使何天爵照詢與大北公司定立合同有妨中美權益是否經諭旨批准

【第 68 頁:版面影像】

美國公使何天爵照詢與大北公司定立合同有妨中美權益是否經諭旨批准

十月十七日(一二、八),美國公使何天爵照會稱:

案照貴國設立電線一事,李中堂曾與大北公司定立合同。其中大意,內有在二十年限內,中國不惟於地界內不准別人安設電線,即各口洋人租界及臺灣等處地方,均不准別人安設等因;經安大臣於本年六月間與貴衙門曾有往來文件,當已轉報本國。茲准本國來文,所有安大臣議論此事各節,已奉本國批准。並以此事所立合同,不惟於本國之利益有妨,且於貴國之實益有損。據看如此辦法,直系將此事之權及各等生意均歸一人包攬,於國家官商均為不宜也。囑本署大臣即向貴署聲明等因前來;相應照會貴親王查照。所有李中堂與大北公司定立合同一事,是否經貴國諭旨批准?務請即用印文照復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上)二四二(二九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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