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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部咨行「琛航」、「永和」二輪渡臺順搭客貨作何收支腳價應令聲復

【第 75 頁:版面影像】

兵部咨行「琛航」、「永和」二輪渡臺順搭客貨作何收支腳價應令聲復

十一月十八日(一八八二、一、七),兵部文稱:

車駕司案呈光緒七年十月十七日據當月司付軍機處片交福州將軍穆圖善等奏『擬派「琛航」、「永保」輪船二號輪流渡往基隆、滬尾渡送來往官兵及省、臺文報』一片,光緒七年十月十五日,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欽此』;欽遵交出到部。相應恭錄諭旨,由驛行文福州將軍、閩浙總督、福建巡撫、船政大臣一體遵照。至原奏聲稱官兵文報多寡難定,而輪船所需煤炭、薪工則未能短少,不得不籌款添補;擬遇有民人渡臺暨商民販運貨物均准隨時搭船,仿照招商局章程,酌減水腳,收支輪船、炭工等語。惟搭坐商民以及貨物作何收支輪船腳價,原奏並未敘及;應令逐細聲復報部,並將招商局酌減水

【第 76 頁:版面影像】

腳章程抄錄送部查核,並將前二號輪船系若干匹馬力、管駕員名、月需薪工數目,一並隨文報部備查。相應知照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可也。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六○六(九○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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