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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0 頁:版面影像】 戶部咨行臺灣購辦水陸電線應令詳擬商民電信定價章程 九月二十七日(一○、二四),戶部文: 福建司案呈軍機處交出臺灣巡撫劉銘傳奏「臺灣購辦水路電線以速郵政」一摺,光緒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軍機大臣奉旨:『該衙門知道。欽此』。欽遵抄出到部。相應恭錄 【第 111 頁:版面影像】 諭旨,移咨閩浙總督兼福建巡撫、臺灣巡撫遵照,並令該撫速飭經手各員將安設水陸電線一切事宜,趕緊酌定章程,先行奏咨報部立案。 至此項購辦電線價值,據稱在於百貨釐金項下分作三年動撥;不敷之項,由茶商捐補。其百貨釐金自本年六月甫經一律開辦,每月收銀不足四千兩等語。查本年五月間,據該撫奏明臺灣船貨釐金自本年四月初一日停止,改抽百貨釐金等因;此次奏稱百貨釐金自本年六月開辦,核與前奏開辦日期不符。應令該撫查明登覆,並令遵照本部前行,將設局處所、委員銜名籍貫暨月支薪水若干?先行專案報部。嗣後該釐局收放銀數,務須照章按半年奏報一次,仍照冊送部稽核;毋許違延。再查該處所安電線系為速郵政起見,既稱於茶商最為得益,自系包電商信。凡商民電信定價若干?亦即詳擬章程報部辦理;均毋宕延可也,暨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查照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八五二(一三三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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