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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十九年(一八九三)軍機處抄交福州將軍希元奏報匯解閩關光緒十九年鐵路經費

【第 143 頁:版面影像】

光緒十九年(一八九三)

軍機處抄交福州將軍希元奏報匯解閩關光緒十九年鐵路經費

八月初五日(九、一四),軍機處抄交希元片稱:

再,上年接准戶部咨稱:『本部具奏臺灣巡撫奏「臺灣經費入不敷出」一摺,鈔摺內開:「查鐵路經費一款,臺灣甫經報解二年;現既入不敷出,自宜將此項銀五萬兩免其撥解,改歸閩海關於今年省出協臺銀二十萬兩內撥銀五萬兩,以供鐵路經費之用。仍令自本年起,按年掃數籌解天津交收,毋稍延欠」』等因。當經奴才在於第一百二十七結四成洋稅項下提銀五萬兩,遵照部咨撥解十八年分鐵路經費清款,分別奏咨在案。嗣於本年正月十一日接准戶部:『本部議覆「閩海關籌解各款不敷開報」一摺,抄錄原奏內開:「查該協臺餉銀,向在四成洋稅項下每年提支銀二十萬兩;除行令劃撥鐵路經費銀五萬兩外,計尚存銀十五萬兩,悉數提歸六成稅洋項下列收,庶該關得此可藉資周轉」』等因;自應遵照辦理。業將第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兩結期內徵存銀十萬兩提歸六成稅項下,以備湊解京協各餉之需,按結列單奏報亦在案。茲准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催十九年分鐵路經費提前報解等因前來;謹就第一百三十一結四成洋稅項下提銀五萬兩,照

【第 144 頁:版面影像】

案全數撥解十九年分鐵路經費之用;填具文批,發文號商源豐潤等承領,定於七月十四日由省起程,解赴天津鐵軌官路總局兌收清款。

除咨戶部暨北洋大臣查照外,謹附片陳明,伏乞聖鑑。謹奏。

光緒十九年八月初五日奉硃批:『該衙門知道。欽此』。

——見「海防檔」「戊、鐵路」九二(一七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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