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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9 頁:版面影像】 津海關道盛宣懷函稟爭修臺閩海線情形並擬呈應議辦法 九月十二日(一○、二九),津海關道函稱: 光緒二十一年九月初四日,奉憲札內開:『光緒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准日本林使照稱:「刻接外務大臣電開,現因淡水接續福州之電線斷絕不通,我政府為修理起見,暫租大北公司輪船;咨請總署迅速電飭福州地方官,俾其順便從事」等因。本衙門查交接臺灣憑單內開:「一、臺灣至福建海線,應如何辦理之處?俟兩國政府隨後商定」等語;現在此條海線應如何辦理?兩國尚未商定。茲日本既亟欲修理,自應將如何修接工程、以後兩國電局辦法·預籌妥定,以保利權。相應札行該道,迅速查明此條海線何處斷絕?舊線能否堪用?並一切修接情形,即日逕復本衙門,以憑核辦可也』等因。奉此,伏查福州至臺灣水線,於八月二十五日中斷。職道因現在爭修電線,即為將來收回關鍵;曾經職道電告日本電線督辦,聲言中國電局即派輪船前往修理。九月初一日,接其復電內開:『電示敬悉,感甚。臺灣修線甚為緊要,敝處已設法趕緊往修。此事已由本國駐京大臣轉致總理衙門矣。尊處請毋庸派船』等語。查該處電線,九月初一日已可通報。其損斷處距福州之川石山水線房約一百五十里,系在水深處;日本已雇大北水線輪船將壞處割修,當可復用。所有臺灣修理水線「飛捷」輪船現歸福州經管,以電局未 【第 150 頁:版面影像】 能立時調往修理。現在日本已經雇用大北輪船往修,祗可將來認還彼處修費。至於此條海線,照條約第二款,不應在交割之內。謹擬辦法六條,以備會商時採擇。如能聲明此線系中國電報公司之物,更易措詞。除抄送出使日本裕大臣查照外,肅此稟復。 恭叩鈞安,伏祈垂鑑。職道宣懷謹稟。 照錄清摺 謹擬福州府至臺北府海線及安平至澎湖海線應議辦法,繕呈節略,恭候憲核。 一、海線系中國物產,於交臺與日本條約內,並無「水線並交」字樣。查條約第二款僅載「交與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至水線原設在海中,應不在內。 一、中國與日本商訂章程,可特指明此水線仍系中國物業;如需修理,應歸中國自行修理。 一、此海線在福州之一端,應歸中國福州電局經管;在臺北一端,應歸日本管理。 一、報費應訂明中國每字可試收二佛郎克(約英洋五角)。 一、過路報費,可照中國與俄、英、法等國成案辦理。尚有核算交繳報費年期及一切另款,均由中國電報局與日本援照成案訂定。 一、安平至澎湖馬宮海線,計長一百五十二華里。按兩國所訂和約,此海線不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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