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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1 頁:版面影像】 致日本公使林董函送臺閩海線系商線原案 九月三十日(一一、一六),致日本國公使林□函稱: 九月十九日,貴大臣來署商議閩、臺海線一事,經本大臣等辨明系屬商線、並非官物;按之公法,應歸中國管理。貴大臣謂若果系商線須查出憑據,方可商議等語;當經本衙門電咨北洋大臣轉飭電局查復去後。茲准北洋大臣復稱:『臺灣初設電線在光緒十二年,原系臺灣巡撫派員與怡和洋行訂立合同包造,價銀二十二萬兩。嗣於十五年間臺撫招集商股三十三萬兩,購買「駕時」、「斯美」兩船,內有管理招商、電報各局道員盛宣懷招股二十二萬兩;嗣將「駕時」、「斯美」兩船歸於公用,即以水線作為電報公司產業,抵還船價。業由電報局陸續歸還招商局股銀二十二萬兩,稟經北洋大臣批准有案。 【第 162 頁:版面影像】 此為臺線歸入商局之根據』。並將原案三件抄送前來。本衙門查福州至臺灣水電線,初則官為創設,嗣經抵還「駕時」、「斯美」兩船商本,即屬電報商局產業。現在貴國電局如欲籌商接電辦法,中國電局與各國接電均有成式,可由電局彼此互商妥訂。相應照錄原案三件,函達貴大臣查照見復;並祈轉達貴國政府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九八(一六○八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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