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63 頁:版面影像】 光緒二十四年(一八九八) 盛宣懷函擬將臺北至川石山海線售讓日本 十月十九日(一二、二),盛宣懷函稱: 敬肅者,臺灣淡水口至福州川石山海線,於光緒二十一年九月稟復鈞署並呈擬辦法六條,聲明此線系中國電報公司之物;如須修理,應歸中國自行經理。在福州一端,應由中國福州電局經管;在臺北一端,應歸日本管理。乃事隔三年,屢議未妥。該水線已由日本修過三次,並不預先知會。此三年內,應得海線轉報之費屢請日本結付,亦不應允。其視此海線已為日本之物,置之不理。因思此事若再請由鈞署與日本公使商議,勢必仍前拖宕了之;必以修換之費,足抵舊線之費為詞。且福州電局代其海線轉報,亦屬一無所有。目前時局,又不能拒其水線不在福州。宣愈屢執前擬六款商辦,彼堅持不允。 本年六月間駐滬日本領事小田切回國,由電報總局給與照會,諄託其設法結束。該領事前月返滬函稱:『該海線屢次損壞,不能打電;本國三次修換,共計日本金十一萬八千元。近來該海線又壞,必須修理,至省約費八、九萬元;若不修理,勢必置之無用之地。況該海線既屬臺界,中國若不趁此時售出,日後猶恐多費唇舌。若蒙采納,以十 【第 164 頁:版面影像】 萬元交價』等語。及面議數次,語甚決絕。竊思此項海線,原系劉省三中丞經手設造。嗣因臺灣設立商務局,需款置造「駕時」、「斯美」輪船,經省三中丞函商,借用公司商款置船;即以此項臺北至川石山海線一條抵與電報公司,經北洋大臣咨明鈞署在案。現在日本報明三次修線已費日本金十一萬八千餘元,目前又需修費八、九萬元;據電局商董集議,商力甚窘。無論日本未必允我公司贖回自辦,即使懇求政府向彼爭回,商人亦難籌此鉅款。中國勢力亦安能禁止日本另設海線,莫若將此舊水線售讓,援照電局與大東公司所立福州合同,立一約章,庶有羈勒。且張家口至恰克圖電線工程浩大,所集商股六十萬元不敷甚鉅,又不敢請領公款,勢將中輟;得此售價十萬元稍資挹注,可期趕緊造成,以符俄約。宣懷審度再四,所議尚屬允當。茲由日本領事擬送章程前來,又經悉心覆核增改函送前來;聲明商董雖已允洽,仍應請示鈞署,俟核准電復到日,方能畫押。 謹抄呈電報局照會及該領事復函一摺、又往來信函一摺、又原擬合同及增改合同一摺、又大東公司福州海線章程一摺,是否可行?統乞俯賜核定電示,遵照辦理。 肅此,恭請鈞安。 照錄清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