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復臺閩海線合同業經查核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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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二十一日(一八九九、一、二),給日本國公使矢野□□照會稱:
光緒二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准照稱:『明治三十一年十二月初七日,即光緒二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小田切署總領事與盛大臣特立之臺閩電線合同,已奉兩國政府核准。特此照會,並請見復』等因。本衙門查盛大臣與小田切署總領事所訂之臺閩電線合同業經查核,自可准行。相應照復貴大臣查照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四八六(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