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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3 頁:版面影像】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請臺閩海線售與日本如何設法保全大北公司利益 十一月二十八日(一八九九、一、九),俄國公使格爾思函稱: 茲悉中國電報局與日本定立合同,將臺灣、福州海線賣與日本。查此出售,於中國交涉、理財之利權首有大礙。蓋以交涉而論,此項海線仍在中國手內,殊甚所欲之事;若以理財而論,將來日本臺灣以海線直與美歐相連,則因數成電報,即中國電報亦所不免改由此新路傳遞,於專經中國通商口各線,中國所收電費,至於大有減落。此不能不請貴王大臣在意也。然顧守中國利權,其專責在貴國政府。惟獨目下此事,於海線二公司光緒二十二年由本處經手與貴國立有合同之利權能有大礙。是以煩請貴署留意:凡該兩公司利益,亦應一體兼顧。出賣之時,若不將臺灣海線亦應按照海線公司與中國政府 【第 174 頁:版面影像】 於光緒二十二年所立合同一體辦理註明,則該公司能受大虧。為此遵照本國之諭,煩請貴署將設有何法?以保大北海線公司之利益見復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四九○(一○○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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