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俄國公使格爾思函復臺閱海線售與日本後已飭酌定辦法保全大北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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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初三日(一八九九、一、一四),致俄國公使格□□函稱:
昨接函稱:『茲悉中國電報局與日本訂立合同,將臺灣、福州海線賣與日本。目下此事,於海線二公司光緒二十二年由本處經手與貴國立有合同之利權能有大礙。是以煩請貴署留意:凡該兩公司利益亦應一體兼顧,將設有何法以保大北海線公司之利益見復』等因。本衙門查中國電報多系商線,向歸盛大臣督辦。其如何保全大北海線公司利益之處?應由盛大臣酌定辦法,除已電致盛大臣,俟復到再行知照外,為此先行函復貴大臣查照可也。
此復。順頌日祉。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四九二(二○○七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