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10種:臺灣海防檔 →臺灣海防檔(下)→俄國公使格爾思函請將來對保全大北公司利益之答復應視為中國政府之復言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請將來對保全大北公司利益之答復應視為中國政府之復言

【第 174 頁:版面影像】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請將來對保全大北公司利益之答復應視為中國政府之復言

【第 175 頁:版面影像】

十二月初五日(一八九九、一、一六),俄國公使格爾思函稱:

福州、臺灣海線賣與日本,設以何法,不使大北公司因之受虧?前經函詢。施據復稱:中國電報多系商線,向歸盛大臣督辦。其如何保全大北海線公司利益之處?應由該大臣酌定。來函且稱:業已電致該大臣;俟復到,再行知照等因前來。本大臣自當候復。惟因此事系奉本國政府之諭而詢,是以將來復言,亦應視為中國政府之復言,而不能視為向無直行往來之盛大人之復信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四九三(二○○七頁)

.本文顯示:共  1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