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國公使格爾思函請將來對保全大北公司利益之答復應視為中國政府之復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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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初五日(一八九九、一、一六),俄國公使格爾思函稱:
福州、臺灣海線賣與日本,設以何法,不使大北公司因之受虧?前經函詢。施據復稱:中國電報多系商線,向歸盛大臣督辦。其如何保全大北海線公司利益之處?應由該大臣酌定。來函且稱:業已電致該大臣;俟復到,再行知照等因前來。本大臣自當候復。惟因此事系奉本國政府之諭而詢,是以將來復言,亦應視為中國政府之復言,而不能視為向無直行往來之盛大人之復信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四九三(二○○七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