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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5 頁:版面影像】 大理寺少卿盛宣懷咨呈臺閩海線讓售日本合同 十二月十六日(一八九九、一、二七),大理寺少堂盛□□文稱: 竊照臺灣淡水至福州川石山海線,於光緒二十一年九月稟復貴衙門,並呈擬辦法六條在案。乃事隔三年,屢議未妥。該水線已由日本修過三次,據其單開共費日本金十一萬八千餘元;前據稱,又需修費八、九萬元。無論電局殊難籌此鉅款,即使賠其修費贖回自辦,亦安能禁止日本不另設海線。是以於光緒二十四年十月初六日函商貴衙門:莫如將此舊水線允其售讓,援照電局與大東公司所立福州水線合同,祗准水線頭引至川石山海岸為止;不准在岸上設立電桿、不准引進川石山口內,庶有羈勒。且電局前奉飭 【第 176 頁:版面影像】 造張家口至恰克圖電線工程浩大,所集商股六十萬元,不敷甚鉅,勢將中輟;得此售價十萬元稍資挹注,可期趕緊造成,以符俄約。謹將所擬合同條款,先行呈請核定。本年十月二十二日,奉貴衙門養電:『臺閩海線售讓日本,所籌甚妥。即照辦』等因。適日本總領事小田切在鄂,遵將原擬及增改條款悉心覆核,繕立合同兩分,於光緒二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在鐵路漢局彼此畫押蓋印,各執一分為憑。理合將此項合同照錄一分,咨呈貴衙門,謹請查照備案。如日本駐使照會來詢此事,並祈照復施行。 照錄清摺 立約事,照得大清國福建省福州府至大日本國臺灣淡水口海中電線,原系中國電報公司創設;比年以來,因該線一端屬在臺界,屢經兩國商議,未臻妥洽。此項電線已由日本政府修換三次,現又損壞經半歲之久,不能打電,與兩國殊無利益。茲本督辦與本署總領事議定,將該電線讓與日本政府,以免轇轕,而昭睦誼。所有議定條款,開列於左: 第一款:所有臺灣淡水口至福州省川石山頭海中電線一條,自立此約之後,即歸日本政府作為自有之業。所有該電線修理及截換等事,總由日本政府自行設法辦理。嗣後該電線照中國電報總局、英國大東公司會議福州電線合同章程第一款,惟准水線頭引至川石山海岸為止:並准在川石山租小屋一所及水線房安置線頭,以傳海線電報,仍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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