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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知臺閩海線僅能傳遞臺灣電報不得減價爭利

【第 179 頁:版面影像】

給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知臺閩海線僅能傳遞臺灣電報不得減價爭利

十二月二十三日(一八九九、二、三),給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會稱:

光緒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准督辦電報盛大臣咨稱:『本年十一月十七日,將電報總局與日本領事訂定臺灣淡水至福州川石山海線售讓日本合同呈送查核在案。嗣據俄國兼丹國前署巴使來鄂述及日本電局與大北公司另有合同,內有「日本不得造線至中國地界,有礙大北海線利權」之語;須由中國與日本電局商明,不可跌價與大北爭利。當即派令電局委員面商日本駐滬總領事小田切萬壽之助去後。旋接該領事函稱:此事與英商大東關係稍重,業已商妥,必無力爭之理。大北所慮者,有由敝國到外國之電報皆由閩臺水線轉達一事。然本國臺灣電報紛繁,每多遲誤。是以極盼閩臺水線速成,將來由臺到敝國電報多由該水線打到上海,由上海大北水線轉到敝國;而由敝國到外國電報,仍由大北電線轉去。是水線修理完工,與大北公司亦有利益,未必因此生爭。總之,此次辦法實與兩國有益,大東、大北亦均無受虧之處。十一月二十四日,復據大北、大東

【第 180 頁:版面影像】

公司總辦�盚蟡芧q稱:臺閩水線雖歸日本,祗能照原議傳遞臺灣與各處往返電報;若傳他項電報,須先由中國電局與兩公司核准,以符中國前與他國所訂約章各等語。該公司總辦所請一節,似恐日本由此海線減價爭利起見。如日本由此海線減價爭利,於中國電局亦有所損,自應預為聲明。除照會日本駐滬總領事轉告日本電局外,應請查核轉達』等因前來。相應照會貴大臣轉致貴國電局查照辦理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五○三(二○一九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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