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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二十五年(一八九九)督辦電報京卿盛宣懷咨報日允臺閩海線於一八八二年憑書期限內(即至一九一二年)不傳遞他項電報

【第 181 頁:版面影像】

光緒二十五年(一八九九)

督辦電報京卿盛宣懷咨報日允臺閩海線於一八八二年憑書期限內(即至一九一二年)不傳遞他項電報

二月十二日(三、二三),督辦電報京卿盛□□文稱:

竊於光緒二十五年正月十五日,據日本駐滬署總領事官小田切照復稱:『照得臺灣淡水至福州川石山海線一節,本年一月中浣貴處參贊朱守寶奎來署面交貴督辦電報內開:「昨總署接俄使函稱:臺閩海線售與日本,若不按照二十二年中、俄所立合同一體辦理,則大北公司必受大虧。應請設法,以保該公司利益等語。臺閩水線雖歸貴國,祗能,原議傳遞臺灣與各處來往電報」等因。又於本月上浣接准貴督辦光緒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照稱:「據大北、大東公司總辦�盚蟡芧q請咨明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照會貴國駐京大臣:大意謂臺閩水線雖歸貴國,祗能照原議傳遞臺灣與各處往返電報;若傳他項電報,須先由中國電局與兩公司商議,以符中國與他國所訂約章」等語。是大東、大北公司總辦�盚蟡糽瓟苳@節,似恐貴國由此海線減價爭利起見。如果由此海線減價爭利,於中國電局亦有所損;自當預為聲明」等因。准此,本署總領事當即將前開各節,稟請

【第 182 頁:版面影像】

外部大臣核示遵辦。現奉札開:「接准郵電部大臣咨開:前於明治二十九年十月本部通信局總辦照復大北公司,稱明西曆一千八百八十二年所付憑書內定期限未滿之間,即至西曆一千九百十二年十二月,臺閩水線只行傳遞臺、澎與各處往返電報,斷不傳遞他項電報等語;所有臺閩水線雖歸本國政府之業,該憑書所載期限未滿之間,仍照原議只行傳遞臺、澎與各處往返電報,並不傳遞他項電報。惟本國至上海之間大北水線有事不通之時,即不得援以為例等因。為此,札飭駐滬署總領事。札到該署總領事,即應照會督辦電報事宜盛查照」等因。奉此,相應照復貴督辦,煩為查照可也』等情。據此,相應備文咨呈。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查核備案施行。

——見「海防檔」「丁、電線」(下)一五二二(二○五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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