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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7 頁:版面影像】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詢電局與大北公司所訂保全利益續定合同簽押時間 四月初五日(五、一四),俄國公使格爾思函稱: 【第 188 頁:版面影像】 福州、臺灣海線因賣與日本,大北海線公司如何保以不受其虧之處?曾於上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函詢在案。旋於十二月初三日接准函復:『中國電線向歸盛大臣督辦,其如何保全該公司利益?應由該大臣酌定。除已咨行該大臣,俟復到再行知照』等因。自彼時該大臣與大北公司總辦何泥生在滬已簽合同,系為該公司於光緒二十三年經本處與中國所定合同之續合同也。此合同之文,自必早經盛大臣移送貴署矣。以本人臣所見,速行該合同甚要。蓋此合同既保全大北海線公司利益,而於中國論政策、論財力,亦有裨益。自欲終行此合同,僅須貴處與本大臣以代辦丹國事務大臣簽押。是以煩請貴王大臣將此合同按照光緒二十三年同類合同成案,擬於何時簽押之處?即希見復是望。 此佈。順頌日祉。 ——見「海防檔」「丁、電線」(下)一五四六(二○七九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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