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俄國公使格爾思函復電局與大北公司所訂保全利益合同無須再行畫押即希送署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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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十一日(五、二○),致俄國公使格□□函稱:
前准函稱:『臺灣海線賣與日本,大北海線公司如何保不受虧之處?盛大臣已與該公司總辦在滬簽定合同,煩請將此合同定期畫押等因。又准貴館柯繙譯送來盛大臣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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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水線公司訂立合同一本;據云尚有二分,俟本衙門定有畫押之期,一並送來等語。查此次合同,既經盛大臣與大北水線公司總辦會訂簽押,本衙門已核明照准,無須再行畫押。即希將貴館所存合同二分送至本署,當與前送之一分一並蓋印可也。
此泐。順頌日祉。
——見「海防檔」「丁、電線」(下)一五五○(二○八六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