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進階搜尋
◆叢刊目錄:  
  ◆您的位置: 首頁【叢刊目錄】→第110種:臺灣海防檔 →臺灣海防檔(下)→致俄國公使格爾思函復電局與大北公司所訂保全利益合同無須再行畫押即希送署蓋印
操作說明
 ◇目錄瀏覽
. 瀏覽叢刊目錄
.開啟書籍目錄網頁
.瀏覽書籍目錄網頁
.開啟文章內容網頁
 ◇文章內容瀏覽
.瀏覽文章的內容
.瀏覽版面影像
.在首頁、書籍目錄、文章內容間切換位置
 ◇搜尋全文資料
.簡易搜尋
.使用布林邏輯符號
.進階查詢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搜尋結果
.瀏覽文章列表
 

  致俄國公使格爾思函復電局與大北公司所訂保全利益合同無須再行畫押即希送署蓋印

【第 188 頁:版面影像】

致俄國公使格爾思函復電局與大北公司所訂保全利益合同無須再行畫押即希送署蓋印

四月十一日(五、二○),致俄國公使格□□函稱:

前准函稱:『臺灣海線賣與日本,大北海線公司如何保不受虧之處?盛大臣已與該公司總辦在滬簽定合同,煩請將此合同定期畫押等因。又准貴館柯繙譯送來盛大臣與大

【第 189 頁:版面影像】

北水線公司訂立合同一本;據云尚有二分,俟本衙門定有畫押之期,一並送來等語。查此次合同,既經盛大臣與大北水線公司總辦會訂簽押,本衙門已核明照准,無須再行畫押。即希將貴館所存合同二分送至本署,當與前送之一分一並蓋印可也。

此泐。順頌日祉。

——見「海防檔」「丁、電線」(下)一五五○(二○八六頁)

.本文顯示:共  1  頁 .目前位置:第 1 頁
 
回到最上面
建議使用瀏覽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800 ×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