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文大紀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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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分餉而歸於和。今後兩臣同心協復,再勿爭競。其兵馬五款三等冊籍,限四十日內造進;過期不至,造報不實者,停糧記過。近聞年荒餉急,民困難支;仍將民糧分限催徵,以息民力。兩俱不許差人至縣,辱官虐民。違者亦不許支糧,仍著該管官具疏參奏』云云。
按此敕洞悉官箴民隱,其策勵二臣之意,藹然可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