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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賦

【第 108 頁:版面影像】

田賦

原額:田園八千五百六十一甲八分二釐零。(按內地田園論畝,二百四十弓為一畝,六尺為一弓。臺郡田園論甲,每甲東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長一丈二尺五寸。計一甲約內地十一畝三分一釐零。雍正九年,題准自七年以后,新墾田園援照同安下沙則例,化甲為畝,每一甲折一十一畝。詳見下)內:田三千八百八十五甲六分四釐四毫零(內:上則八百五十七甲二分一釐七毫零,每甲徵榖八石八斗,中則七百八十七甲五分九釐

【第 109 頁:版面影像】

三毫零,每甲徵榖七石四斗;下則二千二百四十甲八分三釐三毫零,每甲徵榖五石五斗,園四千六百七十六甲一分七釐八毫零(內:上則二百五甲三分五釐二毫零,每甲徵榖五石;中則一千三百六十七甲八分二釐八毫零,每甲徵榖四石;下則三千一百二甲九分九釐七毫零,每甲徵榖二石四斗),共該徵榖三萬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陞七合八勺零。

新墾並鳳諸二邑割歸田園,共四千三百一十三甲七分一釐零。內:

康熙二十四年新墾(凡募墾、報墾、勸墾田園,俱於次年起科,惟里民自實者,遵照部文即於自實之年起科)田園四百一十八甲二分一釐四毫零(內:上則田一百一甲五分四釐五毫,中則田一百二十二甲三分六釐,下則田一百一十四甲七分六釐四毫。上則園一十九甲六分三釐,中則園二十五甲三分,下則園三十四甲六分一釐五毫零。徵榖例俱同前)。

二十五年募墾田園一百一十六甲三分八釐五毫零(內:上則田三分三釐五毫,中則田二甲五分一釐五毫零,下則田一十二甲四分八釐一毫零。上則園一甲五分九毫零,中則園一十四甲九分四毫零,下則園八十四甲六分二釐零)。

二十七年募墾田園三百三十二甲四釐九毫零(內:中則田三甲八釐二毫零,下則田三十三甲九分五釐六毫零。上則園三甲七分二釐零,中則園三十六甲四分八釐,下則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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