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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師紀

【第 11 頁:版面影像】

官師紀

建官(載「紀略」,無增補)

調補(載「紀略」,增補一條)

乾隆五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準吏部咨:嗣後臺灣同知、通判、知縣以及佐雜等官,俸滿調回內地之例,一並停止。其中如有辦事熟諳之員,計其到任已在五年以上者,毋論該省有無薦舉卓異,遇有臺灣應陞之缺,準該督撫按其品級隨時酌量題請陞用。其內地應陞之缺,仍照曆俸五年之例,一體分別題咨辦理。至該員等論俸推陞,應於內地人員通行較俸;其調補臺灣到任未屆五年者,雖底俸較深,亦不準其陞用,令扣滿五年後,再行按班陞選,庶佐雜微員亦不致屢易生手。又嘉慶十五年十月初十日,準吏部咨:嗣後臺灣廳縣佐雜等官,五年俸滿,除臺灣應升缺出仍照舊例先儘陞用外,如遇有內地應陞之缺,應請照廣東之例,先陞台俸期滿一人,次用內地一人,庶調臺灣各員得速邀陞擢,而內地應陞人員亦無窒礙各等因,遵行在案。

俸廉(載「紀略」)

【第 12 頁:版面影像】

職事(載「紀略」)

一、刑名(無須增補)。

一、錢穀載「紀略」。從前每錢銀徵錢一百文,正、耗在內;現在一正一耗,俱照銀價時值徵收,必須澳差督同澳甲催納。其田房前無稅契,現在業戶亦須投稅,粘連司單蓋印。所有每年稅契銀兩,於請領兵餉時造冊,由司庫劃收。其始自何年?無案卷可稽。

一、自理詞訟載「紀略」。前無代書,現在詞訟漸繁,設有代書保戳。亦不知始自何年,無案可稽。其按月送冊申報,亦遵照舊章辦理。

一、宣講上諭載「紀略」。

一、課農勸學載「紀略」。

一、緝捕逃犯載「紀略」。

一、編查保甲載「紀略」,無異。

一、查點門牌載「紀略」,無異。

一、稽查漁船載「紀略」。惟現在本衙門並末赴道廠領回油釘等料給賣,亦無按季造報,無案可稽。各漁船、小船修造時,赴廳請領料照,自行造補,不知始於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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