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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 託孤之規定

【第 751 頁:版面影像】

第八託孤之規定

兄弟數人同承祖父業,或兄、或弟先死,子尚幼小,生前有託孤於弟兄而受其託孤者,此須視侄猶子,俟胞侄長成,乃將家產按份均攤,各制鬮書以給予掌管。

譬如兄弟三人,各家分爨後,不幸長兄病危,其子尚幼,其妻尚在,遺言契券交伊妻收存,家業囑託次弟、季弟代為掌管。並記其培養一切,俟其子長成,乃收該家業還他自行管理。此固就平時兄弟和睦者言之,不必另請房長、族長在場眼證也。

【第 752 頁:版面影像】

若兄弟未可深信,事事雖交他代炤料管理外,另又要請房長(五服內之長輩)、族長(五服內司宗之有德望者)同堂為證,以杜後日侵漁之弊。或兄死、或弟死,其妻已先年而亡,其子尚幼,生前託孤及受其託孤者,大家欲想萬全保存之計,於長房、族長之外,並請其戚屬(或幼子母舅或幼子姑夫)在場為證。

但既堪以託孤者,總是平素誠實可靠乃以託孤之事任之,斷無不妥之理。但人類不齊,人心莫測,設或受託之人臨時變易初心亦無可如何,是在房長、族長及親戚故舊為之注意,有以豫防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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