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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 嗣子承繼宗祧之法律規定

【第 753 頁:版面影像】

第一嗣子承繼宗祧之法律規定

凡立嫡子違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者,得立庶長子;不立長子者罪亦同。若養同宗之人為子,所養父母無子,或所生父母有子而舍去者杖一百,發付所養父母收管。若所養父母有親生子,及本生父母無子欲還者,聽其乞養異姓義子,以亂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與異姓人為嗣者,罪同。其子歸宗,其遺棄小兒年三歲以下雖異姓仍聽收養,即從其姓,但不得以無子遂立為嗣。若立嗣,雖係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歸宗,改立應繼之人。若庶民之家存養良家男女為奴婢者,杖一百,即放從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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