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 獨子兼祧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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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獨子兼祧例
嗣後凡獨子兩祧者,查明如係小宗獨子兼承長房大宗,則大宗不可絕,應仍炤向例令子承祧,父母丁憂三年,所生父母降服期年。其同屬小宗而以獨子兼承兩祧,自應仍以所生為重,應比炤長房獨子兼承次房之案,為其所生父母丁憂三年,於兼承宗祧之父母持服期年,期年內不准應試出仕。其平日考試報捐三代,仍填生所父母姓名,庶情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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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盡,於風俗人情均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