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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9 頁:版面影像】 為重,為大宗父母服三年,為小宗父母服期年,如以小宗兼小宗,則以所生為重,為所生父母服三年,為兼祧父母服期年。又或同屬小宗先經出繼,而本生父母物故無嗣,族議仍以一人承祧兩房者,因屬出繼在前,炤例為本生父母服期年,為所後父母服三年等語。臣等酌議:小宗子出繼小宗,如已為所後父母丁憂持服,嗣經兼祧兩房者,自應炤禮經不貳斬之義為本生父母服期年。如雖出繼在前,尚未為所後父母丁憂持服,旋經兼祧兩房者,仍應以所生為重,為所生父母服三年,為兼祧父母服期年。如此分晰更定,似於情理尤為允協,是否有當,理合附片請旨。道光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奉旨:「依議。欽此」。十二月二十四日,浙省准咨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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