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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 囑鬮分字

【第 792 頁:版面影像】

第十六囑鬮分字

立囑鬮分字父三財。蓋聞公族公姓,宜敦聚處之樂;克友克恭,永篤孔懷之誼。故田真聚樂,古今攸稱;公藝同居,咸欽古守,誠人生之盛事焉者也。余自念先祖父肇基貽謀以來,於我躬嗣而受之,至今耄矣!爰是邀同房長將承先祖父建置物業,土名在圭柔山水汴頭內田壹段,年配租粟四拾石,價共值銀四百大元,應當為六份均分。礙母親未及百年之老,日食誠恐無資,又有五位幼子未曾長大,亦未成人,此時只有長男天澤長成完婚,意自欲另爨成家,吾於是僉同房親商議,將水汴頭內契銀踏出佛面銀四拾大

【第 793 頁:版面影像】

元,以為後日養母親作贍老之資,其幼子未曾長大,亦未完娶,亦踏出契面銀參百大元,作五份均分,每份應分陸拾大元,以後可作聘費。雖以承祖父物業時分於子,然吾思之,自不可以無謀食之計,是以將契面踏剩陸拾大元,可為夫婦作贍老之養。此契面銀踏作養贍,踏作還幼子聘禮之資,其踏明以後無剩銀項可分與長子天澤。是以將家器、什物及春糧炤六份均分,俱係至公無私,特列於左:

計開

一、批明:踏此契面還母親作養贍之資,若是母親百年以後開費之日,或有餘者,或不足者,俱係五位幼子關係,其長子天澤無干涉,再炤。

一、批明:我夫婦踏此契面銀作養贍之資,倘若百年之日須當挾持相助,方成為子職之心,其餘開費之資,不與長子天澤干涉,再炤。

一、批明:其家器、什物炤六份均分,須當自掌,不得異言。口恐無憑,同立鬮書字貳紙壹樣,各執壹紙為炤。

咸豐參年貳月日代書人林鴻章

表叔林光椷

林士炎

房長嫣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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