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 鬮分田地家業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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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並磧地銀壹百元,將此田租抵還他人欠項以外,餘存租榖以為連叔養贍之資。即將此貳段田業付長基掌管,永為己業,以及欠項係基抵擋,別房並無干涉。倘典借等情,各房宜各花押號,均不得刁難,此炤。
再批明:禮、根兩房坑圳水上流下接,均不得截流擁塞,批炤。
再批明:前年同族親抽出田港田業壹段,帶印契司單,每年租榖四拾三石,以為庶母鄭氏贍老需費,批炤。光緒拾三年閏四月日代筆人謝萃臣
草創人謝銘三
族親經綸
知見族親萬福
在場族親文和
長基芳美
同立鬮分田地家業字人葉秀茂、胞侄芳遠、芳慶
光郁、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