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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道光元年二月十五日,准吏部纂修,嗣後考取供事吏員,查明有無出繼等項,酌改條例七條

【第 329 頁:版面影像】

第三道光元年二月十五日,准吏部纂修,嗣後考取供事吏員,查明有無

出繼等項,酌改條例七條

自奏定章程之後,各衙門考取供事報部冊內,即將籍貫、三代及有無出繼之處詳細

【第 330 頁:版面影像】

開明;如有指稱出繼異姓,或出繼同姓而父子籍貫迥異者,概豫除名。其考取報部冊內本無兩籍兩姓,而補缺取結時忽又添寫出繼,聲明本生父母者,一概斥革,木准著役;並各衙門書吏取結著役,亦炤供事一體分別辦理。至供事、書吏取結文內有聲明祖籍者,查明並無出繼字樣,仍炤舊例准其聲明;共役滿議敘文選司給發執炤之時,亦先付查驗封司覈明原送冊結,毋令岐異。

凡吏員、供事有於未經奏定章程之先,呈請更名復姓,改籍歸宗,經部行查,尚未據地方官咨覆及現已定犒行查者,仍炤二十三年奏定條例覈辦。

自奏定章程之後,寄籍順天之吏員、供事出結在奏定之先者,無故呈請更名復姓,改籍歸宗,仍不准行。

自奏定章程之後,考取著役之吏員、供事,不拘籍隸何省,有呈請復姓歸宗,更名改籍者,概不准行,不得仍引二十三年奏改之例,致滋牽混。

凡吏員、供事出身人員,其取給結炤,在奏定章程之先遇有呈稱出繼異姓,請治本生父母喪者,稽勳司即將復姓歸宗之處,於付文內詳細聲敘,付驗封司查明。從前取結文冊內有註明本生父母字樣者,一面飭令歸宗,炤例守製二十七個月;一面行查原籍,果係自幼出繼異姓,即取具供甘咨結,加具印結咨部,准其改正本姓,三代無庸追究;如係虛捏,即予斥革治罪。其有出繼同姓的係五服之內昭穆相當,而父子並非異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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